2006年9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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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律师在中国执业
宋伟

  金钟吉是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2年受该律师事务所指派,来中国创建律师行。“我们从递交申请书到拿到审批文件,花了两年时间。按照中国官方的要求,我们在北京的律师行叫做北京代表处。因为中国和韩国的经济往来十分频繁,我们的生意很好,代表处虽然没有赢利,但也持平了。”

  执业要司法部批准
  说起审批,金钟吉十分感慨:“因为我们是韩国律师在北京开设的第一家代表处,所以官方显得很慎重。2002年,我就把申请交给北京市司法局,司法局一直不接受申请。因为韩国没有对中国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也就是说,中国律师还不能到韩国执业,虽然WTO取消了互惠原则,但政府在审批时也会考虑。”
  两年后,金钟吉拿到了司法部的两个正式批文,一个是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执业证,是发给金钟吉个人的;另一个是执业许可证,是发给代表处的。这两个证件是境外律师在中国执业的“绿卡”,但司法部每年都要年审一次,年审不合格的就会取消资格,年审每次收费1万元。
  目前,司法部发放上述两个证件的依据是《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是司法部起草、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境外律师在中国执业,1992年就开始了。”司法部一位官员对记者说,“我们审批都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
  1992年5月26日,司法部联合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根据互惠原则,如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属国允许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其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则该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
  “截至今年9月底,司法部共批准15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司法部一位官员介绍说。

  执业范围受到限制
  “境外律师在中国执业要受到很大限制。”金钟吉说,“主要有两点,一是不能从事诉讼业务,二是不能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的事务。”
  金钟吉举例说,中国人去韩国打官司,他们可以代理;韩国人来中国打官司,他们不可以代理,但可以替韩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代理。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除了规定境外律师的执业范围外,还规定境外律师事务所的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属于有限制地开放。”金钟吉认为,任何国家的法律服务市场,都不是完全开放,都禁止境外律师从事诉讼业务,“但中国的开放与WTO要求还有一点距离。”
  “关于境外律师执业范围的限制,是一个敏感话题。”司法部一位官员说,“境外许多机构,他们会据此推测和判断中国的开放程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一位律师给记者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某国一所大学的法学院学生,想利用假期到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司法部认为需要审批,并责成某省级司法局专门写了报告。这位律师想说明的问题是,与律师有关的审批事项太多。
  这位律师介绍说,目前法律界对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呼声较高。根据WTO承诺,2003年司法部取消了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在数量、开办城市及分支数量上的限制,这一举措被法律界人士誉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自1992年开放以来最具实质意义的突破。但在允许外国律所聘用中国律师、允许中外律所进行合资等方面都还没有放开。

  境内外律师起矛盾
  “目前,我的收费标准是每小时400美元。”金钟吉对记者说,“从经营角度讲,我们代表处差不多持平了。”
  “境外律师事务所通常能接到比较高端的客户和业务,因此收入颇丰,许多内地律师事务所没有这个优势。”北京律协一位律师对记者说,“另外,境外律师的推广活动做得比较好,譬如他们经常搞一些公益活动。”
  “由于境外律师事务所的收入高,并且经常有一些培训机会,这对内地律师诱惑很大。”中国律协一位律师说,内地律师和境外律师的竞争和矛盾开始显现。
  境内外律师矛盾显现的标志性事件,是今年5月份上海市律师协会形成的一篇调研报告——《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严重违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报告》。这个报告被送往司法部和上海市司法局,更重要的是,报告是在上海律协理事会的统一安排下,历时半年经过调查、评估和分析后形成的,具有半官方的色彩。
  上海律协的贾女士告诉记者,这个报告的牵头人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兼上海律协外事委员会主任王小耘,王的另一身份是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主任,“报告送上去后,现在还没有结果,可能是比较敏感。”
  报告列举了外国律所的8种违规操作形式:譬如,外国律所凭借其资金优势,不断从中国律师事务所挖走人才,使之成为代表处的“辅助人员”,并从事法律服务;外国律所大量公开地进行明显属于中国法律服务的非诉讼业务,包括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文本的起草、解释,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提供中国法律的解释、意见和咨询,直接参加适用中国法律的相关投资、兼并等项目的谈判;外国律所还间接从事着中国境内的诉讼和仲裁业务,有的还实际控制诉讼的整个业务流程,如调查、取证、提供法律意见等,仅仅是在出庭的环节上不得不使用中国律师。
  问题的核心是,外国律师从事了中国法律服务,而这正是《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所禁止的。
  报告还举例说,早在2005年9月28日,北京市司法局就曾对原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曾为进入中国的第一家外国律所,2005年11月宣布解散)北京代表处进行处罚,原因是其辅助人员以代理人身份参加仲裁审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随后,北京市司法局在一份通报中说:“外国律所驻京代表机构和人员非法执业的情况,特别是代表处非法从事中国法律事务的现象比较突出。”
  “其实,上海这个报告的出台背景是,内地律师事务所要按照35%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每年交5万元管理费和1万元年检费后,基本没有其他费用了,因为代表处的大量收入来源于跨国公司,业务在境内,结算却在境外总部。”中国律协一位律师说,“内地律师认为是不公平竞争,洋律师要抢夺中国律师的饭碗。”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一位官员告诉媒体记者,该司已经收到这份调研报告,正在研究当中。
  “境外律师内地执业状况,是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晴雨表。”司法部一位官员说,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都注意到了,因为涉外,许多问题都很敏感,处理起来比较棘手。